關于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4-01 11:11:46 人氣: 作者:小編
市直及中央、省駐揭各用人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揭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等規定,市殘疾人聯合會將于2014年4月份至7月份對各用人單位2013年度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年審。現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對象
市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省及外地駐揭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年審時間及地點
年審時間:2014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年審地點:揭陽市榕城區臨江北路市機關辦公大院后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2樓25號窗口(市殘聯綜合業務窗口)
聯系電話:8256863 聯系人:劉樹潮
三、年審手續及程序
(一)各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持填寫完備的《揭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表》(簡稱《年審表》)及有效證明本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相關材料(提供材料都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殘聯綜合業務窗口辦理年審手續,未領取《年審表》的用人單位,請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殘聯綜合業務窗口領取。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年審應提供以下材料:
1、《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2、殘疾人職工身份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原件和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上年度1月、6月、12月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
5、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確認的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對經審核屬已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揭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通知書》;屬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揭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繳款通知書》,憑繳款通知書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保障金手續。
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核定應繳保障金數額,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四、保障金征收事項
(一)保障金征收標準
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
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 × 1.5% - 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上崗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各用人單位按市殘疾人服務機構核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單位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保障金。對超過繳交期限仍未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按日加收5‰ 的滯納金。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由市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揭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表》
附件2:《殘疾人職工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