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通告
發布時間:2010-12-31 14:54:33 人氣: 作者:小編
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和《揭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辦法》等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保障金)從2010年10月1日起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簡稱用人單位)。
二、征收模式
保障金由殘疾人聯合會核定,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三、征收標準
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 × 1.5% - 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上崗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按上述規定征收保障金。
四、年度審核
(一)年審管轄。中央、省駐揭用人單位已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市(含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大南山僑區、普僑區、產業轉移工業園,下同)屬用人單位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縣(市)屬用人單位由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二)年審時間。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各用人單位到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相關資料。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用人單位到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年審。
(三)年審地點。市(含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大南山僑區、普僑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屬用人單位由市殘聯負責。縣(市)屬用人到當地殘聯年審。
(四)年審手續。用人單位年審時,應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在職殘疾人職工花名冊》、《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表》,填寫內容并加蓋公章。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2、殘疾人職工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原件和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上年度1月、6月、12月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 5、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確認的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五、征收程序
(一)對經審核情況屬實的用人單位,屬已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通知書》;屬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達不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和《繳款通知書》,到地稅部門辦理繳款手續。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單位按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確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保障金。對超過繳交期限仍未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按日加收5‰ 的滯納金。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關于2009年度保障金征收的有關事項
(一)征收范圍:在揭陽市行政區域內,至今仍未按規定申報審核2009年1月-12月安排殘疾人就業用工情況的,或至今仍未繳納保障金的各類用人單位。
(二)征收時間: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代征時間為2010年10月8日~11月30日。
咨詢電話:
揭陽市殘疾人聯合會 8685671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 12366-2
揭陽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8685671
榕城區殘疾人聯合會 8622670
東山區殘疾人聯合會 8202274
漁湖試驗區殘疾人聯合會 8777750
普寧市殘疾人聯合會 2220572
惠來縣殘疾人聯合會 6612708
揭東縣殘疾人聯合會 3291273
揭西縣殘疾人聯合會 5536158
普寧華僑管理僑區殘疾人聯合會 2762538
大南山華僑管理區殘疾人聯合會 645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