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 就業獎勵操作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2-05-31 09:46:23 人氣: 作者:小編
一、目的意義
為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殘疾人就業工作實際,制定《揭陽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操作辦法(試行)》。
二、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一章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第四大項“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就業”中“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獎補,所需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三、獎勵對象
本市轄區內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且安排殘疾人就業1人以上的用人單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下稱“超比例獎勵”),以下單位不列入獎勵范圍。
(一)財政核撥核補的用人單位;
(二)中央、省、境外駐揭單位;
(三)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初創小微企業;
(四)僅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的其他用人單位。
四、獎勵標準
年審結果超過1.5%比例的用人單位,以實際每多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尾數不足1名按小數點后第一位數四舍五入取整數計),按每人每年3000元獎勵用人單位。超比例獎勵按年度發放,同一用人單位獎勵累計最長不超過三年。
五、申報時間及資料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在每年1-3月申請,攜以下資料,到納稅所屬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不再給予獎勵。
(一)《揭陽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報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申報表》)原件;
(二)《用人單位殘疾人職工登記表》(見附表2,以下簡稱《登記表》)原件;
(三)申請獎勵年度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殘保金繳費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用人單位申請時必須如實申報,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自接到用人單位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
六、核準及資金發放
申報資料由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審核,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每年4月份前將《申報表》報送縣(市、區)殘聯審批。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退回給申報單位并說明原因。
縣(市、區)殘聯于每年5月份前將《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匯總表》(附表3)原件及《申報表》、《登記表》(附表1、2)復印件(加蓋公章)報市殘疾人就業培訓服務中心審核,由市殘聯審批后按規定申撥資金。
七、資金來源及用途
(一)資金來源: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二)經費用途:用人單位享受的超比例獎勵經費,可用于殘疾人職工的工資補貼、福利、社會保險補貼、勞動保護和無障礙環境改造等。
八、管理和監督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正確指導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的獎勵申報工作,按規定履行審核程序。對工作人員營私舞弊、違規發放超比例獎勵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對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超比例獎勵資金的,追回資金,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九、其他說明
(一)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本單位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安排1名一至二級殘疾人或者一至三級殘疾軍人就業按2名殘疾人計算,僅限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計算,不作為超比例獎勵殘疾人人數計算。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申請獎勵上一年度12月底前的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三)本辦法由揭陽市殘疾人聯合會、揭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五)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與上級政策沖突,按上級政策實施。
附表:1.《揭陽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報表》
2.《用人單位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3.《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匯總表》
附表1:揭陽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報表.doc